過年期間買東西的7日猶豫期,消保官指出,如第7天遇國定假日,將可順延至正常上班第1天,就算業者過年期間正常營業,也相同適用。記者王敏旭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過年在家懶得出門,網路購物好方便,但是過年連假期間突然「後悔」,想向業者提出解約,卻發現店家沒有開門營業,就怕年假過完超過7天猶豫期間,怎麼辦?新北市府法制局消保官說,如第7天遇國定假日,將可順延至正常上班第1天,就算業者過年期間正常營業,也相同適用。消保官指出,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,在收到商品後7天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責任何費用或對價。至於7天算法怎麼算?消保官舉例說,消費者在1月20日於購物網站下單,24日收到商品,7天猶豫期間應以25日算第1天,第7天為31日,但31日為國定假日,2月1日也是春節假日,所以7日猶豫期的最後1天,應順延至2月2日,消費者最遲應在2日提出解約書面或寄回商品。消保官提醒,若業者未曾提供「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」資訊,猶豫期將改從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的次日起算7天,但並非是無限延長,如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第2天起算超過4個月,契約解除權就消滅。易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商品、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給付、報紙、期刊、雜誌,經消費者拆除的影音商品、電腦軟體等項目,業者都應說明此類商品不適用7日特殊解約權,因此購買時須格外謹慎。 消保官提醒,消費者若要行使解約權,依法應寄回商品或以書面(如存證信函),不少消費者以電話或口頭提出,可能因不符合法定要見或舉證不易遭業者刁難,另外也有美容業者曾主張過年期間仍正常營業,不得順延到上班第1日,這種說法在法律上不成立,消費者應依法爭取權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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